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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明场所 | l地 | ?/TD> | 公共zd的区 | 主要出入?/TD> | |||
?jng)政q场 | 交通广?/TD> | 商业q场 | 其他q场 | ||||
水^照度(lx) | ? | 5 ?10 | 15 ?25 | 10 ?20 | 10 ?20 | 5 ?10 | 20 ?30 |
注:(x)1 道的最水q照度ؓ(f)2?lxQ?
2 道的最半柱面照度?lx?nbsp;
6 除重大活动外Q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;
7 q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q?5%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Q除满功能要求外,q应h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?sh)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?nbsp;
二、机场、R站、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ؓ(f)主,出入口、h行或车行道\?qing)换乘?sh)|应讄醒目的标识照明;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L(fng)的识别?nbsp;
三、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徏{、入口、橱H、广告标识、道路、广Z的绿化、小品及(qing)׃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Q相互协调,q应W合本规范第5Q?节的相关规定?